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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品牌声誉,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应对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置,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信息发布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在舆情处置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舆情信息监测、采集部门,管理公众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根据管理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等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官方媒体和社交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官网、微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依据舆情的评估结果,公司将舆情划分为不同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针对不同级别的舆情,及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审慎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前提下,客观解答媒体疑问,有效消除公众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应对原则。舆情发生后,公司应主动、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处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须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告或其他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或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制

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及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个人或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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