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5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9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将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并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不准确,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提交了书面报告。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