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安科技”、“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联系人 | 申佰强 |
保荐代表人 | 申佰强、朱炳辉 |
联系电话 | 010-8512744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767 |
注册资本 | 276,291,028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
主要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B3栋22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涛 |
实际控制人 | 李涛 |
联系人 | 张雪 |
联系电话 | 0871-6335630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 2022年9月2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震安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1、2023年8月28日,震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5年9月27日。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主要为项目建设用地的权属原因所致,不存在其他重大阻碍情形,不影响项目后续进展。公司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项目延期仅涉及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项目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2024年8月26日,震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智能阻尼器、1.5万套核电站用液压阻尼器及
2.5万套配件项目《(一期)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5年9月27日。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仅涉及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项目规模等内容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持续督导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云南证监局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5年3月12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 关于对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以下简称监管函),决定书和监管函主要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规范、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整改工作,按时报送并披露整改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履职的合规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地高质量发展。除前述监管措施外,报告期内震安科技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佰强 朱炳辉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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