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提高沟通效率,控制沟通成本。
(六)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七)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重大事项等有关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内部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交流第十一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一)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走访投资者;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
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分析研究:尽可能对投资者人数、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集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参考;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举行分析师说明会议、或网络会议或网上路演活动;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并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定期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印刷等工作;
(四)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公司相关人员接受财经媒体的采访报道;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危机处理:若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