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由经营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云南省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责任人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陈述、解释,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罚款、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六)赔偿损失;
(七)没收违法所得;
(八)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二十七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