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金晓斌)
尊敬的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以下或称报告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关注公司发展,依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行使和发挥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报告期内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 本人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日,经董事会选举,本人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
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本人任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现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
本人履历如下:
本人金晓斌,男,195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政府特殊津贴,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复旦大学西部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本人曾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做访问学者,曾任海通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秘、副总裁,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吉禾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香港爱建国际资产管理公司1,4,9证券牌照持有人RO、执行董事。本人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治理、现代金融与企业融资、金融产业并购、家族信托财富管理、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经认真自查,本人在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也不存在影响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二、 年度履职基本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0次,本人全部出席,无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情形,对全部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在此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独立表达意见,与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审慎行使表决权。本人在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本人均出席了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本人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参会人员资格、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各项议案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所有重大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为提升董事会决策效率及专业性,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了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共召集并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1次,所审议的议案均全票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主要审核或讨论了第四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开展ESG工作及披露等事项。
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主要就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等方面进行事前审议,本人亲自参加并均投出赞成票。
本人认为,上述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与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积极沟通,多次听取管理层的汇报。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与上述各方就内部风险控制及应对、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安排、风险判断、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结果客观、公正,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积极关注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参加会议、现场考察等方式沟通和了解行业环境、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
三、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 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定期报告外,本人还持续关注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工作,认真阅读公司公告,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在报告期内履职期间,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给予了特别关注,认为:公司在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无偶发关联交易,交易系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定价遵循了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经本人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 聘任审计机构情况
在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聘任外部审计机构情况给予了重点关注,认为公司年审会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业务经验与能力,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有效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本人与审计机构在报告期内的审计沟通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分歧。
(四) 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三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开展等相关事项,查阅了有关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活动进行持续关注,本人认为:公司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内部监督等方面建立了规范、完整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能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本人还重点关注了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改变或使用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 监督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2024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5,000.00万元(含)—10,000.00万元(含)人民币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20.00元/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报告期内,公司累计使用资金5,000万元回购股份。
本人对上述回购事项予以了积极关注,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的回购股份事项,其方案的制订、批准和实施等程序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显示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七)监督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本人还关注了报告期内存续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继续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实施程序和进展均经过了相应批准或者授权,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和研究了新“国九条”、科创板改革八条、并购重组改革六条、市值管理新规、九部门联合发布的ESG新规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文件,并以自身的心得体会和从业经验,督促公司加强自觉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切实实现高质量发展。
报告期内,本人还经常督促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鼓励公司积极、及时地回应市场关切,通过合法渠道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声音。
四、 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会议和休假的机会在公司进行现场办公,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现状,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15个工作日。
五、 总体评价及其他相关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情况,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提议更换或解聘审计机构,也未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重大异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本人表示衷心感谢!
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忠实勤勉,独立判断、公正履职,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报告人):金晓斌报告日期: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