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嵘泰股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泰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545,11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27.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77,900,578.28元,扣除发行费用11,181,914.2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6,718,664.01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299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己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依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书》,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88,000.0069,671.87
2补充流动资金17,000.0017,000.00
合计105,000.0086,671.87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5年4月16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65,007,9733.74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人民币65,007,973.7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880,000,000.0065,007,973.7465,007,973.74
合计880,000,000.0065,007,973.7465,007,973.74

四、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1,181,914.27元(不含税),公司己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323,155.77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1,323,155.7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保荐费用1,100,000.001,100,000.00
2律师费用94,339.6294,339.62
3材料制作费等128,816.15128,816.15
合计1,323,155.771,323,155.77

五、公司审批程序及会计师专项意见

1、董事会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6,331,129.5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己支付发行费用。

2、监事会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己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3、中汇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4614号)。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己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己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己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己支付的发行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荐代表人:
曹渊陈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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