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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号)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你公司部分收入未实质取得货物控制权,错误适用总额法进行确认;部分收入在期后大额退货,且无有效证明材料、无合理退货理由;部分收入无商业实质;部分收入实际确认时点与公司已披露会计政策不符。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袁泉、刘伟、邱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27号)“袁泉、刘伟、邱天:

经查,我局发现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公司部分收入未实质取得货物控制权,错误适用总额法进行确认;部分收入在期后大额退货,且无有效证明材料、无合理退货理由;部分收入无商业实质;部分收入实际确认时点与公司已披露会计政策不符。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重药控股董事长袁泉、总经理刘伟、财务总监兼董秘邱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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