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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雪节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作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晶雪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晶雪节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保荐代表人叶云华、倪智昊
联系电话010-8512783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010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贾富忠
实际控制人贾富忠、顾兰香
联系人徐兰
联系电话0519-880612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基本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5,721.75 万元低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35,002.00 万元,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原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1节能保温板材25,011.2025,011.2012,721.75
2围护系统结构及新材料研发中心3,990.803,990.803,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6,000.006,000.00-
合计35,002.0035,002.0015,721.75

2、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也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节能保温板材”和“围护系统结构及新材料研发中心”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7月31日,上述募投

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因此将全部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待支付款项利息净额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1节能保温板材12,721.7511,876.62560.90136.54420.77
2围护系统结构及新材料研发中心3,000.002,807.3026.3122.63189.02
3补充流动资金 及偿还银行贷款-----
合计15,721.7514,683.92587.21159.17609.79

注1:待支付款项为项目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注2:利息净额为累计收到的利息及现金管理收入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注3: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扣除待支付款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含现金管理取得的收益净额及活期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

注4: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注5: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为了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609.79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使用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办理专户注销事宜。销户完成后,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共746.45万元(包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并扣减手续费),其中待支付款项134.16万元,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约为612.29万元(包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并扣减手续费)。

2、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用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也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民生证券就本次发行及持续督导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原为叶云华、张莉。后因工作需要,民生证券决定委派倪智昊接替张莉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发行人持续督导的保荐责任,并于2024年1月25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的函》。倪智昊任职于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此次变更后,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叶云华、倪智昊。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746.45万元。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该事项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叶云华 倪智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顾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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