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任淑、周雄俊、季至宇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本人任淑,于2019年9月18日起任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
任淑2025年4月18日
本人周雄俊,于2019年9月18日起任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
周雄俊2025年4月18日
本人季至宇,于2022年11月30日起任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
季至宇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