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季至宇)
作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独立、负责、诚信、谨慎地履行了职责。现将2024年度任职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季至宇,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1年8月至1987年12月先后就职于原昆明军区某团技术处、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器械科;1987年12月至2000年4月任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电教中心制作室高级工程师、办公室主任;2000年4月至2004年6月,任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电教部副主任;2004年6月至2021年10月,任武汉大学教育技术与教学服务中心副主任;2014年1月至今,任中国教育技术协会技术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9年1月至今,任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2020年11月至今,任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2022年11月30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曾在国内核心期刊独立发表三十余篇文章,参与多项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和湖北省信息化项目。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在任职后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人应公司及行业专家邀请,在2024年参加了教育行业装备展示会、区域性论坛等业界活动。同时,对佳发教育“AI+”战略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做长期战略规划。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并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 应当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7 | 3 | 4 | 0 | 否 | 1 | 1 |
本人除现场参会讨论议案外,经常保持与外部教育专业机构、公司管理层等沟通交流,满足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的要求。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工作制度要求,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
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参与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公司独立董事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职责。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大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致同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报酬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本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季至宇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