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88291证券简称:金橙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 8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释义
1.金橙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2.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可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
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7.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的期间。9.归属: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10.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获益条件。11.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须为交易日。1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4.《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5.《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6.公司章程:指《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9.《监管指南第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
20.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金橙子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金橙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金橙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2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晓静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
月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7)。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09)。
5、2023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合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3.6万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作废3.3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作废0.3万股。本次作废失效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人变更为
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1人变成10人。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归属条件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不低于56%、触发值不低于44%或者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不低于38%、触发值不低于30%。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的触发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拟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3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85万股。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9.45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