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公司根据前述财政部发布的文件需要对公司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变更的具体内容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4月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