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简称“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股权类投资评审小组及非股权类投资评审小组。本细则所指股权类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股权投资。股权类投资评审小组由七名成员构成。股权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两名具有投资经验的公司董事,公司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法律顾问。具体成员由战略委员会研究确定。非股权类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构成,对公司非股权类投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由其研究并提出建议的事项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报送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对于股权类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股权类投资评审小组负责股权投资立项审核并投票表决,如赞成或否决票过半数,则统一表决意见结果为同意或否决。
2.公司战略投资部等有关部室(中心)、所属企业对外进行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报股权类投资评审小组。
3.股权类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股权投资决策评审并投票表决,如赞成或否决票过半数,则统一表决意见结果为同意或否决。
(三)投资立项、决策具体流程,按照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及《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执行。
(四)投资评审小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反馈至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