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霍巧红女士、李长青先生、张文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霍巧红女士、李长青先生、张文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