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16,972.95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被申请人的案件金额合计为1,446.81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金额为15,526.14万元。
●上市公司所处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16,972.95万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单位:万元
原告/申请人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件编号 | 案由 | 涉案金额 | 案件阶段 |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旗开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梁立万,黄晓玲 | (2024)深国仲涉外受13687号 | 合同纠纷 | 1,167.16 | 仲裁中 |
白成 | 深圳市优利麦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帆、杨云玲、钟剑伟、万建红、张其省、茹齐民、王川 | (2024)粤0309民诉前调15297号 | 合同纠纷 | 172.03 | 一审中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单笔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金额
合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单笔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 107.62 | / |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金额小计 | 1,446.81 | / | |||
伟廸科技有限公司 | MMAXCOMMUNICATIONS,INC. | (2025)粤03民初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10,507.94 | 一审中 |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多亲科技有限公司 | (2024)深国仲受315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691.57 | 仲裁中 |
惠州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 | 上海用霖广告有限公司更名为玉金镶(上海)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 (2024)粤1302民初14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253.95 | 结案 |
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 | 长威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309民诉前调21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102.36 | 结案 |
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铁十八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2024)津0319民初90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247.55 | 一审胜诉 |
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2024)鲁0102民初6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640.87 | 结案 |
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肇仲案字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1,012.68 | 结案 |
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 (2024)浙0522民初78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1,035.97 | 一审中 |
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洛达机械有限公司 | (2025)粤0306民初16808号 | 供应商发票税务问题 | 139.11 | 一审中 |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 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2025)粤1972民初238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455.97 | 一审中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单笔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 438.17 | / |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金额小计 | 15,526.14 | / |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 | 16,972.95 | / |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因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向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供货期间,存在逾期交货甚至未交货行为,致使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产生物料呆滞损失。在此期间,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就将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的模具移至第三方工厂进行生产,因此产生了移模验证费用,应由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按照《采购供货保证协议》及《物料质量保证协议》的约定,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应向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罚款、损失、移模费用等暂共计455.97万元。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2025
年4月17日一审已立案成功。
三、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本次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依据《采购供货保证协议》向原告(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依据《物料质量保证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移模验证费52.97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呆滞库存,NRE费用损失等)100万元(暂定,实际以鉴定意见为准);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万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给付标的额暂共计为:人民币455.97万元)
四、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