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3名,报告期内在任独立董事为陈龙春、沈琴华、吴爱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对公司报告期内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核查,确认独立董事陈龙春、沈琴华、吴爱华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