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章剑生)
本人章剑生,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章剑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民政府专家法律顾问、安徽省人民政府专家法律顾问、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浙江省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警察协会特邀理事等职务。2023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曾先后赴美国、日本、英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学术会议或者从事学术交流活动,已出版《现代行政法总论》《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上下卷)《现代行政法专题》等代表性学术专著10部,主(参)编《行政法判例百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学规划法学教材13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发表学术专论100余篇,主持《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原理与制度研究》《行政程序法研究》等
国家、省部级课题10余项,《行政程序法学原理》《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等多项研究成果荣获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浙江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等。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以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参加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会议期间与其他董事沟通讨论审议每项议案,对所议事项做出客观、公正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会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投票表决情况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
章剑生 | 10 | 10 | 0 | 0 | 否 | 同意 | 1 |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8次专业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1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 ||
审计委员会会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出席率 | |
章剑生 | 4 | 1 | 100% |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充分发挥了本人的专业职能,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参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及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并持续关注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针对中小股东普遍关切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核心议题与管理层及投资者开展深入沟通,独立、客观地发表专业意见,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公司规范运作中的监督作用。
(四) 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年度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天。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赴温州、上海进行现场办公,深入调研、考察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认真负责的回答了预征集和线上提交的问题。就市场上有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未来会延长到40年的相关传闻,做了全面的解答。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管理层就经营管理情况和年度审计进行的专项沟通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本人认为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证了本人履职所需要的知情权及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我们关心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与解释,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五) 法规政策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加强专业学习,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2024年8月,本人参加2024年第4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并通过考核,系统掌握最新法规政策及相关实务要点;同年12月,深入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重点提升财务舞弊识别、合规监督等专业能力,确保履职质量。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为本人依法合规、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充分、全面的反映公司对应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等工作。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聘
任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本人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四) 其他需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还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募集资金使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员工持股计划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等事项进行监督与审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应尽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持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优化履职能力,以独立客观立场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并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常态化沟通提出专业化建议;同时,将始终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核心职责,在战略决策、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中发挥监督作用,切实推动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护航企业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剑生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