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光明)
本人李光明,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李光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有机化工专业博士,现任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上海市科普基金会理事长。2022年5月至今任伟明环保独立董事。本人长期致力于城市生活垃圾、电子废物、厨余垃圾、废旧轮胎和塑料等有机废物管理与资源化,以及水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承担完成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曾被聘英国东英吉利亚大学荣誉教授,发表200余篇学术论文和出版“资源化视角的污染控制理论与实践”、“城市餐厨垃圾收运管理与资源化技术”等学术著作,曾获得上海世博会先进个人、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废旧家电典型部件资源化处理技术)、上海市科技发明二等奖(废电子电器产品中典型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及资源化技术)和上海市科技发明一等奖(垃圾渗沥液成套处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以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参加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会议期间与其他董事沟通讨论审议每项议案,对所议事项做出客观、公正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会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投票表决情况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
李光明 | 10 | 10 | 0 | 0 | 否 | 同意 | 1 |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8次专业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1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出席率 | |
李光明 | 3 | 1 | 1 | 100% |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充分发挥了本人的专业职能,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参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及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并持续关注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及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针对中小股东普遍关切的经营业绩、分红政策、公司治理等核心议题与管理层及投资者开展深入沟通,独立、客观地发表专业意见,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公司规范运作中的监督作用。
(四) 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年度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天。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赴温州、上海进行现场办公,深入调研、考察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于2024年8月参与公司印尼考察团商务会谈,陪同并解答印尼考察团对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疑问,从环保角度详细介绍生活垃圾多种处置方式的利弊,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相比较其它处置方式优势。在商务会谈问题讨论中,在环保、垃圾处置费、电费等相关问题上从专业角度发表个人意见。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管理层就经营管理情况和年度审计进行的专项沟通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本人认为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证了本人履职所需要的知情权及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我们关心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与解释,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五) 法规政策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学习,系统研习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重点于2024年12月完
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有效提升风险识别与合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充分、全面的反映公司对应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等工作。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本人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四) 其他需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还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募集资金使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员工持股计划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等事项进行监督与审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应尽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公司经营生产有序进行,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再融资等各方面均按照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出席相关会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各项会议审议事项的决策,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秉承诚信、审慎、独立的原则以及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相关法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身专业水平和经验科学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光明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