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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安设计: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3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安设计”或“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曾用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60,000,000股,首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0,000,000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投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的持续督导期已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投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保荐代表人胡德、林文坛
联系电话021-55518504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83
注册资本172,800,000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618室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71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磊
实际控制人施泽淞、叶阳、余志峰、陈磊、张晟、杨立峰、潘允哲
董事会秘书冯骏
联系电话021-35324001(总机转)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4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投证券作为尤安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尤安设计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投证券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尤安设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规范运作情况;

2、督导尤安设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对尤安设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督导尤安设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4、督导尤安设计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并发表意见;

5、定期对尤安设计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变更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不涉及投资总额调整)、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延期或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9月29日,尤安设计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尤安设计变更“设计服务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原计划扩建深圳、南京、合肥、武汉、长沙、郑州、成都等地的设计服务网点,其中,深圳、南京、合肥、武汉等地的设计服务网点扩建所需的办公场所拟通过购置方式取得,郑州、长沙及成都等地的设计服务网点扩建所需的办公场所拟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变更后“设计服务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在原计划的基础上,新增扩建西安的设计服务网点,其中,武汉、南京、合肥、长沙、西安等地的设计服务网点扩建所需的办公场所拟通过购置方式取得,成都、深圳及郑州等地的设计服务网点扩建所需的办公场所拟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1年9月30日进行了公告。

2022年12月19日,尤安设计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尤安设计变更“总部基地升级建设项目”、“总部设计中心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同意“总部基地升级建设项目”建设延期;上述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和一二八纪念路928号楼宇内部分房产变更为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71号2幢;上述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后计划投资总额维持不变;“总部基地升级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4年4月13日,与“总部设计中心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周期保持同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12月22日进行了公告。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部设计中心扩建项目”、“总部基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设计服务网络扩建项目”建设延期,预计完成日为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2月28日进行了公告。2024年11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部设计中心扩建项目”、“总部基地升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结项时间延期,预计完成日为2025年9月30日。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11月23日进行了公告。2024年11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实施的议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服务网络扩建项目”部分房产交付存在不确定性的实际情况,经过谨慎研究,决定暂缓实施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机构对该事项

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12月2日进行了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部设计中心扩建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12月27日进行了公告。

2025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服务网络扩建项目”实施的宏观环境和行业市场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经过谨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服务网络扩建项目”终止后,公司拟将该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筹划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慎做好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后续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投资新项目建设,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该议案已经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5年3月1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尤安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 德林文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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