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5〕0059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成股份,A股证券代码:
600965;
李良,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伟,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5年
月
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第四节公司治理”之“
十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显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2025年4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称,经自查发现《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后,《2024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之“十
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显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综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属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情况披露不准确,可能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较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2.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条、第
4.3.5条、第
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