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暨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指定信息媒体变更情况
公司原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签订的信息披露服务合同将于2025 年5月 31 日到期,自 2025 年 6 月 1日起,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为《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上海证券报》长期以来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170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170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17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17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17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17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17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17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18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18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