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贝洪俊)
本人贝洪俊,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任期起始日为2024年5月20日。任期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贝洪俊: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64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学专业教授。曾在齐齐哈尔大学、浙江万里学院任教;曾担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宁波财经学院财富管理学院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议,勤勉尽职,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
应出席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 应出席 | 实际出 |
次数 | 席次数 | 次数 | 自出席会议 | 次数 | 席次数 | ||
贝洪俊 | 10 | 10 | 0 | 0 | 否 | 1 | 0 |
(二)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贝洪俊 | 2 | 2 | 0 | 0 | 否 |
独立董事姓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贝洪俊 | 3 | 3 | 0 | 0 | 否 |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
独立董事姓名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贝洪俊 | 2 | 2 | 0 | 0 | 否 |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交流,听取多方意见,对重点审计事项、总体审计计划、审计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保证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中小股东意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诉求,通过参与股东大会等途径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沟通、参加会议等方式,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战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检查,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邮件沟通、电话沟通及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必须的资料,并基于本人自身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和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工作。本人在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有些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提前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关注了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特别是其增加额度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认为公司增加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商业惯例,
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控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任立信公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相关业务资格,在公司历年的重大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审计费用收费合理,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工作,由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变更为“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修订章程相关条款。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姚成志先生、应高峰先生、姚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贝洪俊女士(会计专业人士)、魏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姚成志先生为总经理,应高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许健先生为副总经理。
(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所有董事均回避表决,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应高峰、姚芳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贝洪俊2025年4月17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魏杰)本人魏杰,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任期起始日为2024年5月20日。任期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魏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68年12月出生,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议,勤勉尽职,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魏杰 | 10 | 10 | 0 | 0 | 否 | 1 | 0 |
(二)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魏杰 | 2 | 2 | 0 | 0 | 否 |
独立董事姓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魏杰 | 3 | 3 | 0 | 0 | 否 |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
独立董事姓名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魏杰 | 2 | 2 | 0 | 0 | 否 |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交流,听取多方意见,对重点审计事项、总体审计计划、审计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保证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中小股东意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诉求,通过参
与股东大会等途径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沟通、参加会议等方式,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战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检查,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邮件沟通、电话沟通及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必须的资料,并基于本人自身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和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工作。本人在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有些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提前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关注了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特别是其增加额度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认为公司增加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商业惯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控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任立信公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相关业务资格,在公司历年的重大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审计费用收费合理,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工作,由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变更为“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修订章程相关条款。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姚成志先生、应高峰先生、姚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贝洪俊女士(会计专业人士)、魏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姚成志先生为总经理,应高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许健先生为副总经理。
(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所有董事均回避表决,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应高峰、姚芳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魏杰
2025年4月17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包新民)本人包新民,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离任独立董事,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任期终止日为2024年5月20日。任期内本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任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包新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0年12月出生,硕士,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宁波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宁波海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宁波正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弘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议,勤勉尽职,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
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包新民 | 4 | 4 | 0 | 0 | 否 | 1 | 1 |
(二)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包新民 | 3 | 3 | 0 | 0 | 否 |
独立董事姓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包新民 | 1 | 1 | 0 | 0 | 否 |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交流,听取多方意见,对重点审计事项、总体审计计划、审计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保证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中小股东意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诉求,通过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参与股东大会等途径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沟通、参加会议等方式,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战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检查,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邮件沟通、电话沟通及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必须的资料,并基于本人自身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和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工作。本人在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有些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提前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关注了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特别是其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内容符合商业惯例,遵循了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控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任立信公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相关业务资格,在公司历年的重大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审计费用收费合理,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工作,由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变更为“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修订章程相关条款。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姚成志先生、应高峰先生、姚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贝洪俊女士(会计专业人士)、魏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姚成志先生为总经理,应高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许健先生为副总经理。
(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所有董事均回避表决,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应高峰、姚芳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人认为:本次股权激励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次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员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离任):包新民
2025年4月17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会林)本人李会林,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离任独立董事,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任期终止日为2024年5月20日。任期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李会林: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57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主任技师。曾任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学药品室主任、技术专家、院长助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特约技术顾问、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专家、国家保健品审评专家、国家药品价格评审专家、浙江省药学会药物分析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浙江省保健食品标技委委员、浙江恒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和康药业有限公司监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议,勤勉尽职,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李会林 | 4 | 4 | 0 | 0 | 否 | 1 | 0 |
(二)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任期内,公司共召开提名委员会2次、战略委员会1次,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提名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李会林 | 2 | 2 | 0 | 0 | 否 |
独立董事姓名 | 战略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李会林 | 1 | 1 | 0 | 0 | 否 |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交流,听取多方意见,对重点审计事项、总体审计计划、审计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保证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中小股东意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诉求,通过参
与股东大会等途径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沟通、参加会议等方式,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战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检查,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邮件沟通、电话沟通及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必须的资料,并基于本人自身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和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工作。本人在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有些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提前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关注了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特别是其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内容符合商业惯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控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任立信公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相关业务资格,在公司历年的重大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审计费用收费合理,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工作,由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变更为“由5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修订章程相关条款。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姚成志先生、应高峰先生、姚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贝洪俊女士(会计专业人士)、魏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姚成志先生为总经理,应高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许健先生为副总经理。
(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所有董事均回避表决,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应高峰、姚芳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离任):李会林
2025年4月17日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叶子民)
本人叶子民,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离任独立董事,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任期终止日为2024年5月20日。任期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叶子民: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1年2月出生,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在职博士研究生,注册执业律师。曾在法院及政府机关担任公职、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波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宁波市“领军型”名优律师。曾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所党支部书记兼首所合伙人。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议,勤勉尽职,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
应出席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 应出席 | 实际出 |
次数 | 席次数 | 次数 | 自出席会议 | 次数 | 席次数 | ||
叶子民 | 4 | 4 | 0 | 0 | 否 | 1 | 0 |
(二)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2次,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叶子民 | 3 | 3 | 0 | 0 | 否 |
独立董事姓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叶子民 | 1 | 1 | 0 | 0 | 否 |
独立董事姓名 | 提名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叶子民 | 2 | 2 | 0 | 0 | 否 |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交流,听取多方意见,对重点审计事项、总体审计计划、审计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保证年
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中小股东意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诉求,通过参与股东大会等途径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沟通、参加会议等方式,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战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检查,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邮件沟通、电话沟通及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必须的资料,并基于本人自身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和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工作。本人在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有些重大事项,在正式审议前,提前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上市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关注了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特别是其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内容符合商业惯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控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任立信公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相关业务资格,在公司历年的重大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审计费用收费合理,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工作,由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变更为“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修订章程相关条款。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姚成志先生、应高峰先生、姚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贝洪俊女士(会计专业人士)、魏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姚成志先生为总经理,应高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许健先生为副总经理。
(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所有董事均回避表决,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应高峰、姚芳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离任):叶子民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