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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贸物流:关于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临2025-009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主要内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同意本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 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本次交易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业务余额为0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同意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鉴于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本公司与财务公司订立的《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且由于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超过5%,因此《金融服务协议》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金融服务协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徐青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业务余额为0元。

二、关联交易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DDYF981Q

3、成立日期:2024年3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胡梅

5、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

6、股权结构: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7、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6号2层1-14-236

8、业务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三)财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15.52亿元,所有者权益30.12亿元,年度营业总收入0.64亿元,净利润

0.12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主体:本公司、财务公司

(二)协议有效期: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三)服务内容:结算服务;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含贷款、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其他金融服务等

(四) 交易额度

1、存款额度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超额存款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额度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在财务公司相关监管限定贷款限额以内且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用于贷款、贴现、承兑、非融资性保函及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融资类业务。

(五) 定价政策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限、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限、同类型存款的挂牌存款利率。

(六)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需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甲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第(一)条 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充分利用乙方的金融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甲方在主营业务、资本运作等领域内的发展。

3、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之一,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重要合作机构。

4、本协议中“甲方”均包括甲方及甲方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符合成员单位定义的甲方的要求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1.2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相关的辅助服务。

3、综合授信服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其提

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承兑、非融资性保函及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融资类业务。

4、乙方可提供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及甲方上市所在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具体内容以届时签订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具体协议为准,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第(三)条 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服务原则:甲方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乙方将确保甲方存入资金的安全。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限、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限、同类型存款的挂牌存款利率。

2、结算服务

2.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相关的辅助服务;

2.2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综合授信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LPR利率,同时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实际定价原则上参照同业标准。

甲方通过乙方办理的委托贷款,双方签订具体委托贷款合同,乙方按具体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许可及相关程序,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

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能够满足公司在生产经营需求。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开拓融资渠道,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使用,不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徐青女士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无关联关系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出席了会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金融服务协议;

(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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