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产生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风险处置机构,负责公司与物流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对存放于物流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并将防范及处置事项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汇报。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与物流财务公司日常沟通联系,督促物流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二)对存放在物流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三)对物流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
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报告,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四)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针对物流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状况剖析与评估,编制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并呈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与物流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物流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物流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物流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二)物流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物流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物流财务公司的股东对物流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物流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物流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物流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物流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八)物流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财务部停止与物流财务公司的新增存贷款业务,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并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物流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物流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若物流财务公司违约,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资金并终止合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九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对物流财务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测,督促物流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物流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应当调整在物流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物流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施,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物流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