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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顺林)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宋顺林先生,1983年3月出生,博士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会计信息化系副主任。201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管理学(会计)博士学位。2010年1月-2011年1月,任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研究助理;2017年12月-2018年12月,美国南卡罗莱州大学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目前兼任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曾经在《管理世界》《经济学季刊》《管理科学学报》《Corporate Governance: Aninternational Review》等海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并积极参与我国企业管理和资本市场实践,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7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宋顺林71600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7次,其中审计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提名委员会2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具体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33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00
提名委员会2200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修订了相关制度,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了2次,重点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事项进行了事前研究讨论,确保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情况具体如下:

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2200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4年度,通过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电话沟通、会晤,现场了解情况、听取管理层汇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密切关注外界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4、本人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通过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强化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执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业绩说明会等重要会议,密切关注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和相关公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

流,并通过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审计合规等相关事项,结合本人专业知识,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审计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详细讲解公司各产业板块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使本人能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人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阅,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相符合,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人对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阅,认为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未发现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监管规定,2024年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定期报告4次,本人积极履行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年审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和讨论,并提出

建设性意见。2024年度,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各项专项监督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本人审核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情况。本人认为: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能有效防范各项经营风险,《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相关独立意见。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经公司总裁提名,并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刘掣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并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方祥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选举方祥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具备与履职相关的资格与能力,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3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1元/股;拟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99.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本人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相关权益的授予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薪酬方案是依据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和实际经营情况,关联人员已按规定回避表决。除上述事项之外,2024年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1)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开的审议,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和考察,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诚信、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

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宋顺林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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