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对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销售费用”,根据解释18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应用指南、解释18号,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解释1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解释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该变更对2023年12月31日及2023年度、2024年12月31日及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项目 | 原列报金额 | 调整后列报项目 | 调整后列报金额 |
2024年度: | |||
销售费用 | 15,345,172.86 | 营业成本 | 15,345,172.86 |
2023年度: | |||
销售费用 | 16,097,652.44 | 营业成本 | 16,097,652.44 |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