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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准则解释18号》印发之日起执行该规定,并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对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准则解释18号》印发之日起执行该规定,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销售费用165,897,221.53-25,166,042.91140,731,178.62124,899,687.44-9,905,830.75114,993,856.69
营业成本1,265,770,855.7525,166,042.911,290,936,898.661,157,399,412.269,905,830.751,167,305,243.0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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