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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与股东财富增长协同共进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需要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二) 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 规范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四) 常态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和功能定位积极配合。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公司舆情管理相关制度及时报告、迅速应对,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 股权激励

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结合,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

(三) 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情况积极实施分红,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

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 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 连续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

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 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 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联合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 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 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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