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议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于2025年3月30日向全体独立董事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4月3日上午10时至11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共 3 人(其中受托董事0人),占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关于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4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4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以及2025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求,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暨2024年年度董事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7家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暨2024年年度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会议决议》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苏彤 | 赵一方 | 赵锡军 |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