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 |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亮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冬 | 联系电话:021-23183957 |
保荐代表人姓名:薛阳 | 联系电话:021-23187089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余冬、屈亮瑜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4年度 |
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4月14日至4月15日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文件;(3)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相关文件、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文件;(3)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相关信息、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1)查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查阅公司关联交易有关制度和执行情况。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现场检查手段:(一)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制定、审批相关的三会文件;(二)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
(六)业绩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一)查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了解业绩变动情况;(二)询问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业绩变动的原因、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三)查阅行业研究报告,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一)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函;(二)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定期报告等。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部分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销售合同订立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获取收入确认依据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等问题,公司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王长春、李劲松、赵伟宏于2025年1月9日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8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长春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号),并于2025年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5号)。保荐机构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和公司后续拟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经了解,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召集相关部门对《决定书》中所述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强化了公司的内控管理、提升了风险防控能力。同时,保荐机构亦将项目纳入风险关注池持续跟踪,通过定期访谈、月度询证函、现场核查等方式,持续跟踪并督促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瑕疵的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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