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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康生化: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广康生化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新星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轶聪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保荐人关注到,截至本次现场检查完成日,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如募集资金投入及项目建设进度受市场因素影响可能不及预期,及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并调整募投项目规划,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项目工作内容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广康生化于2024年9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1号),因广康生化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的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规定。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广康生化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了整改计划及实施措施,通过组织课程学习、召开专题培训等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2月2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重点介绍了现金分红、规范减持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请参阅本跟踪报告“一、/8./(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相关内容。督促公司积极整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与年审会计师沟通。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 关于减持意向与减持承诺不适用
3.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不适用
4.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关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5.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8.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9.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未出现需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形不适用
10.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2. 关于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承诺不适用
13. 关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不适用
14. 关于物业瑕疵的承诺不适用
15. 关于自有物业瑕疵的承诺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人核查了广康生化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4年11月14日,广康生化公告《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华泰联合证券原委派张新星先生和刘恺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于刘恺先生因工作变动自华泰联合证券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胡轶聪先生接替刘恺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广康生化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张新星先生、胡轶聪先生。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保荐人未因该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报告期内,广康生化于2024年9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1号),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一/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除前述监管措施外,报告期内广康生化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胡轶聪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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