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丰”或“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审阅了《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温州宏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温州宏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温州宏丰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温州宏丰合金有限公司、温州宏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宏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Hongfeng Elektrowerkstoffe GmbH(中文名:宏丰电工材料(德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feng Composite Materials Corp.(中文名:宏丰复合材料公司(美国))、温州宏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宏丰金属基功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宏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宏丰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宏丰铜箔有限公司、江西宏丰铜箔有限公司、上海宏镒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宏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宏丰特种材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活动、对内部控制监督。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一般缺陷 | 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 |
重要缺陷 | 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
重大缺陷 | 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发生涉及财务信息披露的重大舞弊行为;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被外部监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发现,公司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相关错报;公司财务报告编报控制程序存在重大漏洞,可能导致公司报表出现重大错报;
重要缺陷:公司财务报告编报控制程序存在控制漏洞,虽然不会导致公司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但仍应引起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重视并改进的缺陷;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损失<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 |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重要缺陷 | 合并报表税前利润3%≤损失<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 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损失≥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结合公司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结合公司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250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温州宏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满足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的管理需求,并得到有效执行。《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内控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杨 威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