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前身为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9日,2013年经天津市财政局津财会〔2013〕26号文件批复同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中联持有财政部、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为000388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历。
截至2024年年末,立信中联共有合伙人48人、注册会计师2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37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立信中联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及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出具了专项说明。
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立信中联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立信中联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中联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情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4月18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开展前,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年报审计报告初稿出具后,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立信中联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情况的汇报,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召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