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并发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企业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时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的列报,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净利润。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营业成本 | 164,175,572.07 | 170,727,239.57 |
销售费用 | -164,175,572.07 | -170,727,239.57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基于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