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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就控股权变更事宜与相关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交易协议,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分析后,我们同意公司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逐项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后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后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经审阅《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经审阅《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业务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此该报告充分阐述了前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公司与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九、《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填补措施。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十、《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十一、《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后认为公司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要求。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十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后认为,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给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具体事宜能够高效有序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提请授权内容及授权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水兵、杜金岷、廖 臻

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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