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丁益)
2024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丁益,女,1964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讲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4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丁益 | 2/2 | 12/12 | 5/5 | 2/2 | — | — | 5/5 | 43 |
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12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82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全部5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规划执行评估报告、年度资本充足率报告、年度绿色金融实施情况报告、年度普惠金融业务工作计划、修订本行资本管理办法等13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5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5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22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4月15日,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4项议案。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2024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等议案,就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推进数字化审计、优化审计工作协同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加强重点分行指标分析、加强子公司财务状况跟踪、跟进年度管理建议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3年经营情况和2024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资本补充、新能源业务风险、科技研发投入、审计工作协同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等情况
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本人重视通过实地调研、接触基层机构等深入了解本行的业务和战略规划落实情况。2024年参加了关于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专项调研,评估本行养老金融业务发展,对持续推进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基层的了解和与基层干部员工的交流互动。
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本行组织的各类培训,包括:财务造假案件专题培训、反舞弊履职培训及政策法规等培训,参加了独董后续培训。通过持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另外本人还作为独董代表参加了本行年度、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积极参与协助与中小股东沟通,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
本行持续为独董的履职提供充足的服务和工作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
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对于本人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任何问题都及时组织行内有关部门进行解答。提供的信息充分和真实。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一般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合称“《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结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
“《专项说明》”)以及保荐人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监管指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专项说明》《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
明为公司2024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提名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第八届董事会《关于聘任韩建红、唐一鸣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瞿纲先生为本行行长的议案》《关于增补瞿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伟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宏先生为本行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小莉女士为本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吴永飞先生为本行首席信息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人员薪档的确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本人对《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人对第九届董事会《关于聘任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首席审计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瞿纲先生为行长,聘任杨伟先生、刘瑞嘉先生、高波女士、韩建红先生、唐一鸣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杨伟先生为财务负责人,聘任宋继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春华女士为首席审计官,聘任吴永飞先生为首席信息官,聘任杨宏先生为首席合规官,聘任刘小莉女士为首席风险官。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外担保
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3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2023年,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七)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4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本人在2024年度能够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忠实勤勉、履职尽责,积极参与本行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切实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较好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在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学习,不断提升,恪尽职守,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丁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红)
2024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赵红,女,1963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教研室主任、副院长;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中丹学院院长。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中丹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4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赵红 | 2/2 | 12/12 | 5/5 | 2/2 | — | 4/4 | — | 44 |
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12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82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全部5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规划执行评估报告、年度资本充足率报告、年度绿色金融实施情况报告、年度普惠金融业务工作计划、修订本行资本管理办法等13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5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年度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评估报告、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工作安排报告、年度案防工作情况报告等19项议案。
2024年4月15日,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4项议案。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推进数字化审计、优化审计工作协同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列席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3年经营情况和2024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做好“五篇大文章”、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数据资产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养老金融业务发展调研,评估本行养老金融业
务发展,对持续推进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调研,审阅关于本行科技金融发展情况的报告,围绕本行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本行组织的政策体系专题培训、反洗钱与恐怖融资专题培训等,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
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
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均符合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一般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合称“《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结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以及保荐人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监管指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专项说明》《核查意见》情
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提名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对第八届董事会《关于聘任韩建红、唐一鸣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瞿纲先生为本行行长的议案》《关于增补瞿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伟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宏先生为本行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小莉女士为本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吴永飞先生为本行
首席信息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人员薪档的确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本人对《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人对第九届董事会《关于聘任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首席审计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瞿纲先生为行长,聘任杨伟先生、刘瑞嘉先生、高波女士、韩建红先生、唐一鸣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杨伟先生为财务负责人,聘任宋继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春华女士为首席审计官,聘任吴永飞先生为首席信息官,聘任杨宏先生为首席合规官,聘任刘小莉女士为首席风险官。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外担保
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2023年,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七)股东承诺履行
本人认为,2024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能够忠实勤勉履职,总体上各方面的履职表现优良,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努力做好独立董事的各项履职工作,加强与董事会和高管的沟通,做好调研及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赵红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郭庆旺)2024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人郭庆旺,男,1964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自2020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
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2024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4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郭庆旺 | 2/2 | 12/12 | 5/5 | 2/2 | — | 4/4 | — | 43 |
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
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12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82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全部5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规划执行评估报告、年度资本充足率报告、年度绿色金融实施情况报告、年度普惠金融业务工作计划、修订本行资本管理办法等13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5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的全部4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年度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评估报告、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工作安排报告、年度案防工作情况报告等19项议案。
2024年4月15日,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4项议案。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推进数字化审计、优化审计工作协同等
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列席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3年经营情况和2024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加强品牌建设、发展养老金融业务、优化业务结构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养老金融业务发展调研,评估本行养老金融业务发展,对持续推进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
通过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本行组织的财务造假案
件专题培训、政策体系专题培训等,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一般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
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合称“《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结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以及保荐人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监管指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专项说明》《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提名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对第八届董事会《关于聘任韩建红、唐一鸣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瞿纲先生为本行行长的议案》《关于增补瞿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伟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宏先生为本行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小莉女士为本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吴永飞先生为本行首席信息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人员薪档的确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本人对《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人对第九届董事会《关于聘任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首席审计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瞿纲先生为行长,聘任杨伟先生、刘瑞嘉先生、高波女士、韩建红先生、唐一鸣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杨伟先生为财务负责人,聘任宋继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春华女士为首席审计官,聘任吴永飞先生为首席信息官,聘任杨宏先生为首席合规官,聘任刘小莉女士为首席风险官。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外担保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2023年,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七)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4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在过去的一年里,本人诚信、勤勉、独立、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各项职责,保证了充分的履职时间。同时,认真学习证监会的相关文件和要求,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进一步加强了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为科学、合理、依法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奠定了基础。本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参与内幕交易、不接受非正当利益、不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并十分注意把握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定位。
2025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勤勉、忠实、尽职、审慎地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郭庆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胜华)2024年,本人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本行”或“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人陈胜华,男,1970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自2022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任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北京华夏正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委员会荣誉主任、高级合伙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
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家数符合监管要求,具备担任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2024年度,本人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能够亲自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议案内容,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本人对华夏银行2024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材料信息充分,会议运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独立董事 | 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会议次数(次) | 年度工作时长(天)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陈胜华 | 2/2 | 12/12 | — | 2/2 | 9/9 | — | 5/5 | 48 |
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视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高管层回应市场关切,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亲自出
席了本行董事会召开的全部12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和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82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5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全部9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管人员考核结果、非市管高管人员分管业务/领域业绩考核方案、组织经理层成员签订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三个要件”等26项议案。亲自出席了本行审计委员会召开的全部5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职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22项议案。听取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年度外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本人亲自出席了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财务公司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4项议案。
(二)与内外审机构、高级管理层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就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推进数字化审计、优化审计工作协同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会上与审计部总经理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本人认为,本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本
行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编制并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持续优化定期报告内容及结构。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
通过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度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参加半年度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半年度审阅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就加强重点分行指标分析、加强子公司财务状况跟踪、跟进年度管理建议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华夏银行2023年经营情况和2024年经营工作安排的报告。同时,本人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调研、座谈期间,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通讯等多种方式与高管层进行交流,并就加强数字化审计、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业务与大数据融合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均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24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积极通过定期获取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等资料、听取高管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开展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通过参加养老金融业务发展调研,评估本行养老金融业务发展,对持续推进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推动本行战略转型的有效实施。通过参加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调研,审阅关于本行科技金融发展情况的报告,围绕本行进一
步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通过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本行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财务造假案件专题培训、政策体系专题培训等,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本行配合开展工作情况
本行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在行内设立独董办公室,及时提供本行相关经营信息。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见面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机构和本行组织的培训,安排专人保持与独立董事日常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不受本行及本行股东、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重点对本行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就下列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
本人对《关于申请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
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一般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合称“《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结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以及保荐人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监管指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专项说明》《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签署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提名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对第八届董事会《关于聘任韩建红、唐一鸣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瞿纲先生为本行行长的议案》《关于增补瞿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伟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宏先生为本行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小莉女士为本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吴永飞先生为本行首席信息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议案中所涉及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人员薪档的确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规定
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本人对《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各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人对第九届董事会《关于聘任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首席审计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同意聘任瞿纲先生为行长,聘任杨伟先生、刘瑞嘉先生、高波女士、韩建红先生、唐一鸣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杨伟先生
为财务负责人,聘任宋继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春华女士为首席审计官,聘任吴永飞先生为首席信息官,聘任杨宏先生为首席合规官,聘任刘小莉女士为首席风险官。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利润分配本人对《华夏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华夏银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外担保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本人对本行202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2023年,本行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七)股东承诺履行本人认为,2024年度股东所做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
四、综合评价和建议本人在2024年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董事各项承诺,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在充分调研和深入分析各项议题基础上,表达专业意见,体现专业价值,充分发挥董事作用。以后将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及培训,深入学习金融业相关的文件和专题报告,主动调研主要分行和重大项目,对上会各项材料和议题提前予以充分准备,为科学决策提供坚实基础。
独立董事:陈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