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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永进)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化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梁永进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曾在国营宝应葡萄糖厂财务科工作;曾任宝应苏瑞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部主任、宝应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宝应分所所长、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扬州润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副所长、晨化股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着恪尽职守、诚

信客观的原则,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所有议案逐一认真审阅,对所有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董事姓名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梁永进660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主动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并指导公司审计部正确开展工作,对审计部审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召集主持了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了多项工作意见。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奖惩情况、2021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等在相关会议上进行研究讨论。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4年,公司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切实履行了职责。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助力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在财务审计方面,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审计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对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与会计师、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商沟通,共同确定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计

划,与会计师就审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沟通,并督促会计师在认真审计的情况下按计划提交报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出席股东大会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发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本人作为征集人针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在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本人进行投票。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2024年,本人除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经营层组织的其他会议外,还常以电话、邮件的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不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行业状况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公司汇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七)参与的培训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个人的专业能力,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加公司、监管机构以各种形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接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的专业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任职期间,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4年5月1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及丰富的审计经验,诚信状况良好。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二)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提升法人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次定期报告均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期内,公司还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控管理体系运行良好,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

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述职人:梁永进2025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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