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姜玉梅)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称为:报告期),本人担任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明确意见。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姜玉梅,女,中共党员,1963年生,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执行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综合研究院执行院长,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学科协作组副理事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自贸区港专业委员会,四川省“内陆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创新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四川天府银行外部监事。
报告期内,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 ||||||
召开董事会次数 | 应参加 次数 | 现场出席 次数 | 通讯表决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11 | 11 | 1 | 10 | 0 | 0 | 否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4 |
本人认为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本人共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审议了提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议案;共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审议了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聘任年度审计机构、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议案;共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均为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本人均出席上述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上述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定期报告、财务问题及业务状况进行深度讨论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履职过程中,积极与中小股东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通过项目考察、访谈交流、资料查阅等方式对公司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达29天。本人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充分配合、支持,详细介绍公司各产业板块的生产运营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使本人能够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了解公司2024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凭借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报告期内,本人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造成公司主营业务对关联方依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前,相关交易均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充分反映了公
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具备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
(三)聘用、解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由于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选聘程序依法合规,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规定。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增补董事及聘任、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的事项。经审阅议案,本人认为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聘程序等方面均符合规定。相关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薪酬兑现方案系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具备合理性。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权激励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以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调整回购价格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报告期内,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全面履行独立董事各项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姜玉梅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