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刘阳作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
本人刘阳: 198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2010年8月参加工作。2021年7月至今任中商糖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5年1月起至今任中商糖业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5月10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6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表: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刘阳 | 6 | 5 | 1 | 0 | 0 | 否 | 2 |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查,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对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以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进行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责任和义务。
(四)报告期内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于2024年12月20日在公司现场参加了2024年度审计进场前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会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于2024年度任职期间(即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现场工作时间9天。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参加各类会议、听取管理层日常汇报以及2024年度工作汇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发展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对公司的各项决策和经营活动保持密切关注和严格监督。本人在与公司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当面沟通过程中均认真交流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1、本人自履职以来,对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主动学习,认真研究,并对定期报告各业务板块营收、毛利和净利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于公司拟布局的如出海业务等,能够结合自身相关知识储备给予指导;2、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并提醒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3、对于日常业务,如对子公司的授信担保、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坏账风险等,充分了解行业客户动向,提醒公司关注风险隐患;4、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制作情况,并适时给予相关指导建议。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公司指定证券部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向本人详细汇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
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本人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1、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及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3)《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调整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1)《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主任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主任的议案》,
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主任。上述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聘任上述人员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综上,在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阳电子邮箱:stock@shunyagroup.com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