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可能影响公司声誉、股价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传播和公众意见表达,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可能或者已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可能或者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市场营销部、证券投资部等。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舆情工作组汇总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舆情监控和管理,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公司舆情工作组要求的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股吧、上证e互动、论坛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相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确
保信息传递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积极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其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担当。公司在舆情出现后,应表现出敢于面对、敢于担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协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协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和管理层报告外,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有利于控制舆情传播范围,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