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内(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内(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公司盈利、现金流量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应当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并审议。
(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
(三)调整条件和程序
1、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如公司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则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行使上述职权。
3、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进行专项说明。
三、未来三年内(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
分配总额和比例。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