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为六人,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信息披露委员会中除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外的独立董事委员由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限制,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该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