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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确保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加强公司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出售、置换资产(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司持有不动产权证的物业

及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物业、公司在相关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单位处登记使用权的物业等资产的盘活和处置工作);

(二)租出资产;

(三)赠与资产;

(四)资产重组(如客户用非现金资产抵押清偿应收款项);

(五)就公司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许可协议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处置。

公司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处置的,应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必须依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处置属于以下情形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七)资产处置属于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六条 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资产处置属于以下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资产处置属于关联交易的,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

(八)资产处置属于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资产处置达到第五、六条标准的,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条 资产处置不属于第五、六条情形,但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资产处置属于关联交易的,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不超过0.5%;

(八)资产处置属于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资产权属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十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处置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按本制度及相应资产处置细则进行推进处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不满”、“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修改后的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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