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1 |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 |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 修订 |
2 |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 修订 |
3 | 第四条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第四条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修订 |
4 |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第五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修订 |
5 | 第六条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 第六条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 修订 |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时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时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
6 | 第七条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进行报告。 …… | 第七条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进行报告。 …… | 修订 |
7 |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修订 |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九)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8 |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 修订 |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9 | 第十一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 3、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由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 | 第十一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 3、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 | 修订 |
10 | 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修订 |
11 | 第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修订 |
12 | 第十五条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十五条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修订 |
13 | 第十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十六条董事提出辞任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修订 |
14 | 第十八条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 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 | 第十八条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会全权决定。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其对公司的贡献。 …… | 修订 |
15 |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不少于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修订 |
16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修订 |
17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修订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除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必须由其审议批准的情形(如委托理财)外,可以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性文件,授权总经理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董事会制订的管理性文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施行。 |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除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必须由其审议批准的情形(如委托理财)外,可以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性文件,授权总经理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董事会制订的管理性文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后施行。 | ||
18 | 第二十四条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 | 第二十四条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 | 修订 |
(三)监事会; (四)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 (五)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三)、(五)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 (三)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 (四)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 ||
19 |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修订 |
20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修订 |
21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或各董事书面同意的其它期限)前以专人送达、信函、电子邮件、传真通知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邮件或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或各董事书面同意的其它期限)前以专人送达、信函、电子邮件、传真通知董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邮件或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 | 修订 |
22 |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 | 修订 |
23 | 第三十九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 | 第三十九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 | 修订 |
24 | 第四十二条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 | 第四十二条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关 | 修订 |
供担保的,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联方提供担保的,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5 |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修订 |
26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改后的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