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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本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年报的工作规程

第四条 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以及投、融资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重大问题,公司应当安排委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记录。

第五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有关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

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时限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章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程的修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改后的规程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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