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第七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将累积投票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选举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度。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