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就“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销售费用 | 11,093,750.65 | 8,640,112.12 | 8,045,223.15 | 6,802,833.95 |
营业成本 | 175,395,615.81 | 177,849,254.34 | 183,461,603.69 | 184,703,992.89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