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陆健于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9月26日担任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的相关工作中,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主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内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陆健,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担任上海财经学院(现上海财经大学)干部、教师,中远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金部副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监事长,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担任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并及时向公司了解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认真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各
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会议上,本人与公司非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通和探讨,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审慎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按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7 | 7 | 6 | 0 | 0 | 否 | 3 |
本人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均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且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个人专业特长,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参加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1、应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重要意见和建议 |
2024年1月26日 |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听取:1、《公司审计机构关于公司2024年审计计划汇报》。 | 听取会议事项,并对会议事项认真讨论 |
2024年4月19日 |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1、《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3、《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4、《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5、《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 经与会独董和其他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议案,同意递交董事会审议 |
2024年4月28日 |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经与会独董和其他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议案,同意递交董事会审议 |
2024年8月17日 |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经与会独董和其他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议案,同意递交董事会审议 |
2、应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实际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重要意见和建议 |
2024年9月5日 |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1、《关于提名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经与会独董和其他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议案,同意递交董事会审议 |
3、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未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上述参加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3年年度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以及利用其他现场工作机会,就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公司充分交流沟通,为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努力。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对公司财务年度审计等重大事项审议过程中,通过现场考察和公司高管进行沟通,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本人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同时,本人时刻关注公司在媒体、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问题。
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本人提交相关会议资料,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积极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进行沟通。会前对会议材料进行认真阅读,会上积极发表意见,有效履行了职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认为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往年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做到工作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进行了核查,认为财务负责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进行了核查,认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行业状况,有利于调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稳健、有效发展。
2、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有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包括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等事项,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已终止的原首发募投项目“高端厨房配套产品生产线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募投项目“全屋高端建设项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进展情况。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现场考察、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意见或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和监督,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充分发挥我的专业特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和依法运行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独立董事: | 陆健 |
日期: | 202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