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4日,本人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任职期内,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杜烈康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党委委员。现任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任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本人积极参加,按时出席,未有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况。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经审慎独立的研究、判断,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
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2024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召开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合法有效地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组织召开了审计委员会会议,就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及各季度财务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重点关注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本人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状况,对薪酬标准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从而确保管理层稳定,促进管理层勤勉尽责,更好地吸引人才。本人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对议案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履行相关职责。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和审计机构就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进展、审计意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和探讨,审查了公司2022年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指导公司内部控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增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其中,本人参加了2024年5月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9月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股东就其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
3、2024年度任职期内,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提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通过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秘、其他高管及其他董事保持交流和联系,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本人对上述相关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在审议之前,就相关交易的详细信息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并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职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五)现金分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审议了公司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顺应了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度-2024年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切实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特此报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杜烈康
2025年4月17日